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也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如果当事人不了解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哪些,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审判的正常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根据法律规定,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应当采用合议制,为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合议庭组成后,法院应当在3日内把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
部分试点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繁简分流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2)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3)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4)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5)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6)发回重审的;(7)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8)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9)其他不宜采用独任制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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