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纠纷律师咨询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

起诉反诉 | 2023-05-10 | 0

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法院审理前准备工作的内容之一是在法定期间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首先,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向原告、被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其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答辩。被告答辩的,人民法院在收到被告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在法定期间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若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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