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法律顾问张俭华、徐海英诉启东市取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开发商交付 的房屋与购 房合同约定 的方位布局 相反,且无 法调换,购 房者可以合 同目的不能 实现为由要 求解除合同

地产开发 | 2023-05-03 | 0

【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法律顾问张俭华、徐海英诉启东市取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开发商交付 的房屋与购 房合同约定 的方位布局 相反,且无 法调换,购 房者可以合 同目的不能 实现为由要 求解除合同

当事人将特定主观目的作为合同条件或成交基础并明确约定,则该特定主观目的之客观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制范围。如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购房合同约定的方位布局相反,且无法调换,购房者可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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