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债务人不具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原告主体资格 --再审申请人冯某等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1条规定了第三人(条文中的"他人")及相关权利人(条文中的"利害关系人")的救济。即第三人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不得继续执行该债权。在该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未得到执行法院支持的情况下,其不能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权利,只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针对"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享有执行异议之诉起诉主体资格的,须是针对执行标的"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享有实体权利的人。至于申请执行人则可以通过代位诉讼救济其权利。
【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债务人不具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原告主体资格 --再审申请人冯某等与被申请人李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