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债权人明知夫妻一方的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顾问 | 2023-04-27 | 0

债权人明知夫妻一方的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林某、陈某晔与福建春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中间人向债权人出具借条,借款金额远超日常生活所需,借款款项实际由债权人转入与夫妻双方无关的第三方账户并由第三方支配使用,债权人知晓夫妻一方借款中间人的身份以及款项流转情况,应当认定其明知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并非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该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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