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再审肖某友、刘某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中1901号

法院再审 | 2023-04-18 | 0

肖某友、刘某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中1901号

案情简介: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泰公司)从衡山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豪公司)取得涉案工程承包权后,其下属衡阳分公司以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形式,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众盛公司承包。此后,伍某方以众盛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将涉案工程转包给肖某忠组织施工。后双方就工程款、工程保证金、停工损失、临时设施等费用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裁判观点:逾期付款利息和临时设施费损失系违约损失赔偿性质,保证金属于履约担保性质,均不属于2004《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追溯的工程款范围,肖某友、刘某德作为多层转包关系的最后实际施工人,不能援引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向与其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方泰公司、盛豪公司主张非工程款性质的损失赔偿并返还保证金,而应当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中间转包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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