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再审申诉河南汇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西安热电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400号

法院再审 | 2023-04-18 | 0

河南汇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西安热电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400号

案情简介:2009年10月1日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西安热电厂(以下简称大唐热电厂)将其位于户县 D 第二发电2x300MW机组供热改造热力管网工程 I 、 II 标段工程施工安装工程发包给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电建公司)进行施工,之后河南电建公司将案涉工程整体转包给汇龙公司进行建设,汇龙公司又转包给山西亚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亚能公司)具体施工。因汇龙公司拖欠工程款,山西亚能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起诉请求发包人及转包人承担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引发本案诉讼。

裁判观点:因利息系法定孳息,实际施工人根据2018《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之规定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该责任既包括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欠付的工程款本金,也包括相应利息。

此外,在文山市人民医院、云南云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云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中[(2015)民申字第2088号],最高院也持同样观点,认为法律及司法解释允许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实际上已经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而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故发包人应予以支付。在某梅与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2020)最高法民终108号],最高院亦判决发包人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施工单位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及利息范围内对该施工单位欠付实际施工人逯某梅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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