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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 | 2023-04-15 | 0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的规定。(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内容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体现为一系列合同条款。合同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的权利义务,除由法律规定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合同的条款非常重要,但并不是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条款中缺了其中任何一项就会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者无效。主要条款的规定只具有提示性与示范性。合同的主要条款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但不限于这些条款。不同的合同,由于其不同的类型与性质,其主要条款或者必备条款可能是不同的。比如,买卖合同中有价格条款,而在无偿合同如赠与合同中就没有此项。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坚持合同的订立以对特定事项达成协议为条件,则在这些特定事项未达成协议前,合同不成立。如果当事人各方在订立合同时,有意将某一条款的内容留待进一步商定,则尽管这一条款没有确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现将本条第1款规定的8项内容简述如下: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如果合同中不写明当事人,谁与谁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特别是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不仅要把合同当事人都写入合同中,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作准确、清楚的表达。

2.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合同的种类很多,合同的标的也多种多样:

(1)有形财产。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有形财产依不同的分类包括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种类物与特定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货币与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等。

(3)劳务。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接受委托进行代理、行纪行为等。

(4)工作成果。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等。

合同对标的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要约定得细致、准确、清楚,防止出现差错。特别是对于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准确、明白。订立合同中还应当注意各种语言、方言以及习惯称谓的差异,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3.数量

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因此,数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对于有形财产,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长度、容积、重量等的计量;对于无形财产,数量是对个数、件数、字数以及使用范围等的计量;对于劳务,数量为劳动量;对于工作成果,数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数量。一般而言,合同的数量要准确,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根据不同情况,要求同的精确度,允许不同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损率等。

4.质量

对于有形财产来说,质量是物理、化学、机械、生物等性质;对于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来说,也有质量高低的问题,并有特定的衡量方法。对于有形财产而言,质量亦有外观形态问题。质量指标准、技术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艺等,一般通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体现出来。质量条款的重要性是毋庸讳言的,许多合同纠纷由此引起。合同中应当对质量问题尽可能地规定细致、准确和清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有其他质量标准的,应尽可能地约定其适用的标准。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

5.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作为代价支付的货币。价款一般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买卖合同的货款等。报酬一般是指对提供劳务或者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费、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费以及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和工程款等。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要按照规定执行。合同中应清楚规定价格或者明确规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有些合同比较复杂,货款、运费、保险费、保管费、装卸费、报关费以及其他一切可能支出的费用,由谁支付都要规定清楚。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时履行,也可以是定时履行;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也可以是分期履行。不同的合同,对履行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期限可以以小时、天、月、生产周期、季节、年计。期限可以是非常精确的,也可以是不十分确定的。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体含义是不同的。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货的日期,买方的履行期限是付款日期;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履行期限是指从起运到在目的地卸载的时间;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方的履行期限是从开工到竣工的时间。正因如此,期限条款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

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不同类型的合同,其履行地点有不同的特点。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履行。履行地点有时是确定运费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以及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履行地点也是在发生纠纷后确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辖的依据。因此,履行地点在合同中应当规定得明确、具体。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不同的合同类型,决定了合同履行方式的差异。例如,买卖合同是交付标的物,而承揽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时期内分期、分批的。运输合同的履行方式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路、铁路、海上、航空等方式。履行方式还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如现金结算、转账结算、托收承付、支票结算、委托付款、信用证、汇兑结算、委托收款等。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应当从方便、快捷等方面考虑,采取最为适当的履行方式,并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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