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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 | 2023-04-15 | 0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

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订立形式的规定。

本条第1款对合同订立形式作了原则性规定,即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只要法律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合同形式一般无特殊要求。我国民事立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并没有提出严格的书面形式要求,应当说对于合同形式采取的是不要式原则,一般不作特殊要求,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属例外情形。但是,我国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有关合同的规定一般要求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如原经济合同法第3条中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7条中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原技术合同法第9条规定,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采用书面形式。我国参加国际公约时也往往对公约中不限定合同形式的规定事项予以保留。在司法实践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的合同,往往被认定为无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失效)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订立合同未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确认无效"。

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关于合同的形式有不少意见,归纳起来有两种: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法应当规定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合同容易发生争议。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可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凡是不违反法律、民事主体双方自愿订立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法不应对合同再规定限制条件。在起草过程中,有关合同形式的条文的表述数易其稿。考虑到既要适应现实需要,又要提倡当事人尽量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避免口说无凭,使订立的合同规范化、法制化,合同法第10条对合同形式的规定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规定与民法通则第56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形式的要求基本一致。应当说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选择自由,适应了当事人要求交易便捷和提高交易效率的现实需要,也提倡当事人尽量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民事法律行为,避免口说无凭,使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规范化。从多年的实践效果来看,这些规定是好的。基于此,民法总则延续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做法。民法总则第13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民法总则在并入民法典作为民法典总则编后,未对此作修改。

合同基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本条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与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形式的规定保持一致,即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同时,民法典总则编第13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特定形式的要求,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也是适用于合同的。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1)书面形式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保障交易安全有积极意义。(2)口头形式是指面对面的谈话或者以电话交流等方式。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便、快速,数额较小的交易或者现款交易通常采用口头形式,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口头形式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广泛采用的合同形式。口头形式当然也可以适用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但因为口头形式没有凭证,容易发生争议,发生争议后,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非常少见。(3)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合同还可以其他形式订立。例如,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这类合同也被称为默示合同。此类合同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成立,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推定合同成立的合同。如租赁房屋的合同,在租赁房屋的合同期满后,出租人未提出让承租人退房,承租人也未表示退房而是继续交房租,出租人仍然接受租金。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我们可以推定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再如,当乘客乘上公共汽车并到达目的地时,尽管乘车人和承运人之间没有形成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的合同,但可以依当事人的行为推定双方的运输合同成立。

本条第2款对书面形式的定义作了界定。依据本条第1款规定,书面形式的核心特征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但书面形式也不限于这几类。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多种,凡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可以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中最典型的是合同书或者书面合同,其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协商订立并由双方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合同文本。通常合同书中明确地记载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具体内容。因此,发生争议时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比较容易解决纠纷,摆脱了"口说无凭"的状况。所以,最好采用签订合同书的形式。合同书多种多样,有行业协会等制定的示范性合同文本,也有国际上通行的某种行业的标准文本,也有营业者提供的由营业者制订的格式合同文本,还有大量的双方当事人自己签订的合同文本。一般来说,合同书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必须以某种文字、符号书写。(2)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3)必须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也可以信件的形式订立,也就是平时我们所说的书信。书信有平信、邮政快件、挂号信以及特快专递等多种形式。电报、电传、传真也是以有形的形式表现所载内容,也属于书面形式。

本条第3款对符合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作了规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对数据电文的定义作了规定,将以电子方式进行的商业活动称作"电子商务",将各种通过电子方式传达信息的手段称作"数据电文",具体来说,数据电文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 EDI )、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我国电子签名法对数据电文的界定与此基本一致。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本条第3款对数据电文的常见方式作了列举性规定,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这些数据电文的形式在商务实践中被大量使用。电子邮件方式好理解,下面就电子数据交换方式作一介绍。

电子数据交换,又称"电子资料通联",英文为" Electronic Data Inter - change ",简称" EDI ",是一种在公司、企业间传输订单、发票等商业文件进行贸易的电子化手段。它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将贸易、运输、保险、银行和海关等行业信息,用一种国际公认的标准格式,在各有关部门或者公司、企业之间完成数据的交换与处理,实现以贸易为中心的全部过程。由于 EDI 的使用可以完全取代传统的纸张文件交换,因此也被称为"无纸贸易"或"电子贸易"。电子数据交换在20世纪60年代始于欧洲与美国。早期的子数据交换只是在两个商业伙伴之间通过计算机直接通信完成,20世纪70年代数字通讯技术加快了 EDI 技术的成熟与应用范围的扩大,出现了跨行业的 EDI 系统。20世纪80年代 EDI 标准的国际化使其应用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EDI 作为一种新颖的电子化贸易工具,是计算机、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相结合的产物。一般的买卖,是由买方向卖方发出订单,卖方按照订单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及发货票后开出支票给卖方,卖方到银行兑现。而 EDI 的处理过程是:企业收到 EDI 订单, EDI 系统就会自动处理该订单,检查订单是否符合要求,通知安排生产,向供应商订购零配件,向运输部门预订集装箱,向海关、商检等部门申请许可证,通知银行并给订货方开出 EDI 发票,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单等,使整个交易过程在最短时间内准确完成。

依据本条第3款规定,数据电文要符合书面形式,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二是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第一个条件是书面形式的本质特征,不管采用哪种书面形式订立合同,都要符合这一条件;第二个条件是针对数据电文所作的专门要求。如果采取的数据电文形式不能保存下来,以供随时调查用,就丧失了书面形式所具备的易于取证、易于分清责任的优点,也就不宜作为书面形式。将"可以随时调取查用"作为数据电文具备书面形式的要求,也符合国际上的做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6条规定,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法律对"书面形式"的要求。我国电子签名法对此也作了规定。电子签名法第4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依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不管是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还是以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如果该数据电文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且可以随时调取查用,就可以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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