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工程律师曹敏/施工方保修义务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责任,不应因诉讼期间的持续而免除

质量工期 | 2024-12-31 | 0

齐齐哈尔市非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泰来县聚洋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泰来县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2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1)施工方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包括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验收不合格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返修责任,以及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保修责任。(2)施工方保修义务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责任,不应因诉讼期间的持续而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聚洋公司欠付非凡公司工程款数额的问题。

案涉结算书上虽然有李某某签字,但没有聚洋公司盖章,李某某的签字于建设单位及审核负责人处,不足以证明聚洋公司对案涉结算书审核确认。

关于非凡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修复费用的问题。

法院认为,施工单位依法应对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规定,施工方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包括工程质量返修责任,以及工程在使用过程中的保修责任。前者系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后者系基于保修合同或保修条款等规定。聚洋公司在案涉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即开业使用,根据约定,自其实际使用之日起即应认定工程已经验收合格,非凡公司不再负有质量返修责任,仅负有保修义务。针对聚洋公司对案涉工程质量责任的反诉,非凡公司应承担的是对案涉工程的保修责任。对于非凡公司应承担的保修义务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责任,不应因诉讼期间的持续而免除。

关于聚洋公司是否应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及数额问题。

是否应承担迟延完工违约责任及工程质量责任与迟延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在本案中不存在相互抵销的条件。聚洋公司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视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有义务支付工程款,但是对工程竣工时属于质保金预留的工程款不承担迟延付款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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