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法律顾问曹敏:备案的施工合同无效后,可以实际履行的《施工协议书》 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结算标准

法律顾问 | 2024-12-15 | 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效力工程价款结算备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凯盛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73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虽然办理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续,但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作备案之用,不作为工程计算等经济往来的依据,故法院以实际履行的《施工协议书》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结算标准,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工程价款结算标准的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玖郡6号庄园”《施工协议书》与“玖郡6号庄园"B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中建六公司与凯盛源公司虽然办理了“玖郡6号庄园”B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续,但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12月7日签订的《情况说明》明确约定双方实际履行2012年5月27日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作备案之用,不作为工程计算等经济往来的依据。且双方当事人仅对“玖郡6号庄园”B区签订备案合同,而实际施工范围为A、B、C、D四个区,以《施工协议书》作为鉴定依据,更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一审法院以《施工协议书>约定的2010年定额标准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结算标准,并无不当。中建六公司主张造价鉴定应按照备案合同进行鉴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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