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通用条款不能直接推定双方就逾期不答复竣工结算文件即视为认可的结算方式达成合意

价款结算 | 2024-11-14 | 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通用条款不能直接推定双方就逾期不答复竣工结算文件即视为认可的结算方式达成合意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推定竣工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南通二建与房开公司、石油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70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1的前提是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在一定期限内不答复便视为认可等明确意思表示内容,建设部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一审认定的案涉工程款数额是否准确问题。南通二建上诉主张按照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64.1的约定及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开公司未在50天内审核其单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时即视为房开公司予以认可,并应以此作为双方结算数额。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3号)指出: “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本案中,南通二建提出前述上诉主张的合同依据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以该格式文本的约定推定双方已就如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的结算方式达成了合意。据此,房开公司对南通二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未作出答复,不能视为其认可该结算文件。一审判决认定南通二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案涉工程款的结算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并无不当。

本案中,双方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签订多份《变更协议》对原约定工程价款进行增补或调减,并约定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64.2约定,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报告的同时,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由承包人签署的竣工结算报告,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同时抄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南通二建分30个单项将结算资料陆续直接报送第三方进行审计并在结算委托审查表中盖章确认,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一审中,房开公司主张以第三方审核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南通二建未对该审核结果发表明确的质证意见或对其异议部分所对应的工程项目价款申请鉴定。二审中,南通二建在其提交的《关于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确认函》中仍坚持按照其报审金额结算,且并未就调减的数额逐项进行详细说明。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的规定,南通二建应对双方争议的工程款数额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另,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64.3约定,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14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据此,-审以第三方所出具的审核结果作为认定本案工程价款的依据,并无不当。南通二建以单方结算资料直接作为双方结算数额的上诉主张,事实与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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