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能否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确认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保全执行 | 2024-09-16 | 0

第三人撤销之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进出口银行与天润建筑公司、天润农机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731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时,未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发包人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承包人凭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不能主张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出于保护建筑工人利益,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直接创设的特别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和一般债权,其效力极强,应当通过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等方式确认。而执行必须要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在生效法律文书未确认执行申请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不应通过执行程序来创设该项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争议焦点为(2019) 黑08民初7号民事判决确认天润建筑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正确。在民法典施行前,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未竣工,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该权利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在承包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径行诉请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起诉之日即为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履行之日。从原审查明的事实看,天润建筑公司于2018年3月1日提起诉讼,请求天润农机公司向其支付工程价款,经调解, 天润农机公司同意于2018年5月20日前支付案涉工程价款,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如天润建筑公司在该案诉讼中已经请求确认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不存在超过行使期限问题。问题是其在以调解结案的前述诉讼中,并未请求确认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其意欲通过另行诉讼方式确认该项权利,应当自2018年3月1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本案中,天润建筑公司在2019年1月22日才另行提起(2019)黑08民初7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该项权利,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六个月行使期限。(2019) 黑08民初7号民事判决认为,当事人约定以竣工验收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条件,而案涉工程尚未竣工,故不存在超过法定期限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但如前所述,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在一定条件下也存在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该项认定缺乏法律依据。且循着此种逻辑,本案根本就不应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认定天润建筑公司享有该项权利自相矛盾。二审判决认定天润建筑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为2018年5月20日尽管存在不当,但即便从该日起开始计算,天润建筑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提起诉讼,也已经超过了六个月的法定期间。就此而言,二审判决认定天润建筑公司丧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据此撤销(2019)黑08民初7号民事判决在结果上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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