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

保全执行 | 2024-08-03 | 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

第十八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 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 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不得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诉讼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被申请人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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