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程款判决作出之日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主张不能成立

价款结算 | 2024-09-11 | 0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苏华建设公司与鸿基米兰热力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848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依据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当事人起诉之日均可认定为付款时间。工程款数额的确定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并无冲突,亦无裁判确定工程款数额后方能主张该优先受偿权的强制要求。承包人主张以工程款判决作出之日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不应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根据原审查明事实,苏华建设公司分别于2014年11月6日 、2014年11月10日形成《工程资料交接书》,向发包方鸿基米兰热力公司提供工程资料决算书;另外, 2016年苏华建设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索要工程款诉讼,工程债权付款期限已经届满,至迟到该时点亦应认定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鸿基米兰热力公司于2019年11 月方提起本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诉讼,已远超法律规定的六个月行使期限。

苏华建设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款金额尚不确定,故无法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但是,在本案苏华建设公司已起诉主张工程款的情况下,工程款数额的确定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并无冲突,亦无裁判确定工程款数额后方能主张该优先受偿权的强制要求,苏华建设公司该项再审申请理由,并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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