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约定分期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自最后一期工程款应付款之起算

价款结算 | 2024-09-11 | 0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斯努特啤酒公司与项胜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949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为保障承包人工程款债权而依据合同法设立的法定优先权利,在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分期支付案涉工程款的情形下,应付工程总价款与分期支付的工程款具有整体性、同一性。基于保护承包人工程款债权之目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宜分段行使,应当自最后一期工程款应付款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工程价款虽可以约定分期给付,但在本质上仍是同-债务,因此,对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也应从整体性上进行把握,不应分段起算。同时,工程价款优先权是为了保障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而设立的法定权利,应当便于承包人行使自身的法定权利,如果对每一期的工程款都单独起算行使期限,承包人需要频繁主张权利,可能就会针对于同一工程价款优先权发生多个纠纷,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 二审法院认定在当事人约定分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期工程款应付之日起算并无不当。

相关推荐相关推荐

在当事人约定分期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自最后一期工程款应付款之起算

在当事人约定分期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自最后一期工程款应付款之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斯努特啤酒公司与项胜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949号民...

价款结算 2024-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