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曹敏《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销毁,是指故意将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损毁的行为。
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 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会计帐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组成,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用以序时地、分类地、全面地、系统地记录、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业务活动情况的会计簿籍。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的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报告文书。
北京建筑律师曹敏《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