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破产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北京建筑律师曹敏

法律顾问 | 2024-08-03 | 0

北京建筑律师曹敏《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隐匿财产,是指将公司、企业的财产予以转移、隐藏,或者对公司、企业的财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作虚假记载,或者采用少报、 低报的手段,故意隐瞒、缩小公司、企业财产的实际数额。

承担虚构的债务,是指夸大公司、企业的负债状况,目的是造成公司资不抵债的假象。

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是指以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以外的方法转移、处分公司、企业的财产,如将公司、企业财产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受让财产,放弃公司、企业的债权等。

实施虚假破产,是“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目的,是本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是指通过上述转移、处分财产的行为,造成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的公司、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资不抵债的假象,从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致使公司、企业进入有关法律规定的破产程序,实际上公司、企业并不符合法定破产条件, 制造假象,欺骗人民法院实施虚假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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