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因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导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利息和违约金,应依照合同约定视不同情形选择适用,并非必然同时适用。北京房地产律师

价款结算 | 2024-07-23 | 0

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翰佳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 (2017)津民终385号]

裁判要旨:在因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导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利息和违约金,应依照合同约定视不同情形选择适用,并非必然同时适用。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逾期给付工程款,发包人既要承担利息,同时还要支付违约金”, 否则,承包人无权在合同仅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形下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主张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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