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三条【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行政处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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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公司财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 # (二)提供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清算时违反通知、 公告义务的法律责任】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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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虚假出资的行政处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行政处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