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四条【公司财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
(二)提供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清算时违反通知、 公告义务的法律责任】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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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公司进行清算时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 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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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行政处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五十四条【公司财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