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股权转让中的出资责任】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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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能搞虚假诉讼,只为几个自己的律师费,而不顾当事人的死活 笔者最近在河南代理了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对方律师为了能得到律师代理费,不顾职业道德、不顾做人的良心,搞一个虚假诉讼,故意编造虚假被告捏造事实,使他的当事人也历了四年时间,经过几个程序最终也没要到了工程款。明知是必须输的官司,而且为了诉讼费,而采取了不可告人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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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禁止股东抽逃出资】北京房地产律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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