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当给付建设工桯价款之日”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即应遵循以下原则:有约定的按约定,包括合同无效、合同终止或解除时, 合同有约定的,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应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上述法条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