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徐某居问合同纠纷案1
案情:甲公司就废旧设备拆除项目对外发出招标文件,徐某打算参与承接该拆除项目,经人介绍认识李某,在知李某的哥哥当时担任新世纪公司(甲公司的上级单位)董事长后,双方商谈由李某居间协调,帮助徐某以乙公司名义中标该拆除项目并签订合同。徐某向李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持据人人民币总额:甲公司拆除项目合同价的百分之十一作为准确数字……此据成立的前置条件为:立据人以乙公司名义参加甲公司拆除项目的中标及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足额支付持据人”。后乙公司未能中标沙案拆除项目。因中标单位丙公司未能按照规定交齐拆除款项,甲公司考虑时间紧迫,未组织重新
招标,通知排名在该中标单位后包括乙公司在内的三家公司协商,约定按照两公司中标价4 017 万元,与先将该款项汇入甲公司账上的公司签订合同。乙公司最先完成款项汇入,双方签订合同。李某诉请徐某偿还款项。法院认为,案沙请托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正常秩序,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也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要求徐某支付居间服务费是否应予支持。正如法宜在判决书中所指出的,徐某向李某出具的欠条内容,实质上是徐某委托李某,利用其哥哥担任甲公司上级单位新世纪公司董事长的身份,为其从中打点疏通关系提供便利,以达到成功承接拆除项目工程赚取利润的日的。原告李某所主张的债务涉及权钱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因该债务违反了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第153条有关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李某所主张的倩务因道池反公序良俗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