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置业公司与某中心学校、金某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e
案情:被告金某以某中心学校名义与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赤马港社区二组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约定:金某征用赤马港社区二组集体土地8亩,用于建设某中心学校教师楼项目建设。原告与被告某中心学校约定:被告某中心学校提供金某负责征用的案涉土地,由原告用该宗土地负责某中心学校救师住宅楼项目建设工程开发。后由于某中心学校教师楼建设项目没有得到项目批准和规划许可,导致原告与被告某中心学校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原告诉至法院。经查,某中心学校向金某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金某负责办理某中心学校就赤马港社区二组教师住宅楼所有事宜。法院栽判原告某置业公司与被告某中心学校“联合开发合同”无效,被告金某返还原告某置业公司相关费用并赔偿利息,被告某中心学校负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两被告之间的代理行为是否属于违法代理。本案中,被告某中心学校授权委托被告金某征用的土地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属于违法事项,并且被告金某在代理过程中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属于违法代理。依据民法典第167条的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两被告应该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的判决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合法合理,值得赞同。
某置业公司与某中心学校、金某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e案情:被告金某以某中心学校名义与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赤马港社区二组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