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处分原则又称处分权原则

法律顾问 | 2024-01-21 | 0

处分原则又称处分权原则,是指当事人是否起诉或终结诉讼,何时起诉,内容如何,范围(法院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请求事项不能裁判),对何人起诉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国家不能干预。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处分原则确定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基本作用,这样的定位是符合民事诉讼的性质和特性的。关于处分原则的含义其实存在两种学说,即“广义说”和“狭义说”。广义上的处分原则包括了当事人进行原则和辩论原则。由于辩论原则在我国民事诉淞法中另有规定,故该条中的处分原则专指狭义上的处分原则。

另外,对于处分原则的具体内容也要重点把握。处分原则要求当事入在民事诉讼中有自由支配自己权利的权利。不仅包括自己的实体权利,还包括自己的诉讼权利。由于实体权利在民法中已有专门规定,故此处仅列出当事人相关的诉讼权利。关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可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因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开始,因当事人行使撤诉权(包括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而结束。

(2)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行确定,当事人未提出的事项法院不能对其作出裁判,审判对象完全由当事人决定。

(3)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变更、撤回和追加诉讼请求。

(4)原告可以自行放弃已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也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

(5)当事人双方可在诉讼中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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