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诚信原则和处分原则

法律顾问 | 2024-01-21 | 0

诚信原则和处分原则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本条看似简短,实则规定了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原则,即诚信原则和处分原则。

诚信原则又称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其实直接源于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和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

(1)当事人真实陈述的义务。

(2)促进诉讼的义务,即当事人不得实施迟延成延诉讼的行为,亦不得恣意干扰诉讼。

(3)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的诉讼态度。比如,管辖权的滥用。

(4)禁反言。具体构成要件为: 当事人在诉讼中实施了与之前(诉讼中或诉讼外)诉讼行为相矛盾的行为;在对方信赖的前提下,作出了违反承诺的行为;给信赖其先行行为的对方造成了不利。

(5)不得滥用诉讼上权能。比如,不得反复要求审理法官回避等。

(6)诉讼上权能的丧失。即因行为人长期不行使诉讼上的特定权能,即会失权。

此外,诚实信用原则除了适用于法院和当事人之外,也有人主张适用于其他诉讼参与人。例如,代理人不得溢用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鉴定人不得作出与事实不符的签定;证人不得作伪证;等等。对此,学界存有争议,否定的观点认为,这些行为的违法性是通过相应的义务加以规定的,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并没有关系,或者说无须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例如,滥用代理权违反的是代理合同,对于行为人的处置依据代理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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