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属于可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
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的工程所获得的盈利。在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前,反对利润作为可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的理由主要认为利润不属于原最高院《优先权批复》第3条中规定的“实际支出”的概念。如宁波中院(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539号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权的范围仅指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实际支出的费用,故建设工程价款中的利润部分不属于优先权的范围。
在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后,对于该问题的分析,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分别进行考察。在房建项目中,应将利润列入工程价款的范畴,亦属于可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此外,从实际操作层面而言,尤其是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情况下,利润不可能完全从工程价款中予以分割或者剥离,因此也无法分解出哪部分可优先受偿哪部分不可优先受偿。因此将利润纳入可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的范畴,理论和实践中都更加顺畅。最高院(2012)民再申字第16号认为,工程利润属于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应属于优先权的受偿范围。浙江高院(2011)浙民提字第84号认为,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优先受偿的是建设工程的价款,而作为合同价款本身,即应当包含正常的利润,且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并未将施工人在履行施工合同中应当获取的正常利润排除在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之外。
“利润”属于可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的工程所获得的盈利。在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前,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