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组织设计
-、基本解读
施工组织设计是以施工项目为对象编制的,用以指导施工的技术、经济和管理的综合性文件。施工图设计是解决造什么样的建筑物产品,而施工组织设计就是解决如何建造的问题。由于受建筑产品及其工特点的影响,每一个工程项目开工前,都必须根据工程特点与施工条件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建设项目要求、施工组织的原则,结合工程的具体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对拟建工程在人力和物力、时间和空间、技术和组织等方面统筹安排,以保证按照既定目标,优质、低耗、高速、安全地完成施工任务。
二、法规和标准依据
1.《建筑法》第3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 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款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9 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第12条第1款规定:“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4.《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 50502-2009)第2.0.1条规定,“施工组织设计是以施工项目为对象编制的,用以指导施工的技术、经济和管理的综合性文件。”第3.0.4条规定,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主要施工方法、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及主要施工管理计划等内容。
三、施工组织设计的作用
施工组织设计是对施工活动实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其作用是:通过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明确工程的施工方案、施工顺序、劳动组织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及资源需用量与供应计划,明确临时设施、材料和机具的具体位置,有效地使用施工场地,提高经济效益。施工组织设计还具有统筹安排和协调施工中各种关系的作用。如果一个工程施工组
织设计能反映客观实际,符合国家政策和合同规定的要求,符合施工工艺规律,并能认真地贯彻执行,那么施工就以有条不紊地进行,就能较好地发挥投资效益。
四、施工组织设计的类型
施工组织设计按设计阶段和编制对象不同,分为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三类。
(-)施工组织总设计
施工组织总设计是以若干单位工程组成的群体工程或特大型项目为主要对象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总设计一般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批准之后,总承包单位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分包单位协助总承包单位工作。
施工组织总设计对整个项目的施工过程起统筹规划、重点控制的作用。其任务是确定建设项目的开展程序,主要建筑物的施工方案,建设项目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资源需用量计划及施工现场总体规划等。
(二)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以单位(子单位)工程为主要对象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单位(子单位)工程的施工过程起指导和约束作用。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图纸设计完成之后、工程开工之前,在施工项目负责人领导下进行编制的。
(三)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是以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为主要对象编制的施工技术与组织方案,用以具体指导其施工过程。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编制。
对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和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区别
1.作用不同。施工组织设计是一个工程的战略部署,是项目经理执行管理;施工方案是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关于某一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而编制的具体的施工工艺。
2.侧重点不同。施工组织设计侧重决策,施工方案侧重实施。
3.出发点不同。施工组织设计从项目决策层的角度出发,是决策者意志的文件化反映;施工方案从项目管理层的角度出发,是对施工方法的细化,它反映的是如何实施、如何保证质量、如何控制安全。
4.编制原则不同。施工组织设计按照合理、可行、安全、经济、先进等几方面作为编制的依据,确保施工组织设计的准确性、先进性和实践性。施工方案应从实际出发,切实可行,符合现场的实际情况,有实际的可操作性。
5.编制内容不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对象是工程整体,可以是一个建设项目或建筑群,也可以是一个单位工程。施工方案是以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为主要对象编制的施工技术与组织方案,用以具体指导其施工过程。
五、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原则
根据《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 50502-2009)第3.0.2条的规定,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必须遵循工程建设程序,并应符合下列原则:
1.符合施工合同或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造价等方面的要求;
2.积极开发、使用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广应用新材料和新设备;
3.坚持科学的施工程序和合理的施工顺序,采用流水施工和网络计划等方法,科学配置资源,合理布置现场,采取季节性施工措施,实现均衡施工,达到合理的经济技术指标;
4.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推广建设节能和绿色施工;
5.与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三个管理体系有效结合。
同时,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规模、结构特点、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条件进行编制,以满足不同工程的实施需求。
(二)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内容
根据《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 50502-2009)和有关法律规定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六、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和审核应注意的事项
施工合同订立阶段,发包人通常会要求承包人根据其提供的资料和要求,提交施工组织设计(也称“标前设计”)以供发包人作为选择承包人的依据之-。尤其在招标发包的工程中,承包人必须提交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工程实践中,因发包人在订立合同阶段提供的资料和要求较为粗放,据此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标前设计)往往无法指导实际现场的工程施工,因此在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会根据发包人进一步提供的更为翔实的基础资料和现场的实际情况,重新提交可操作的施工组织设计(也称“标后设计”)。
因此,承包人在编制发包人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因工程勘察设计等基础资料是承包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依据,因此,发包人应保证其向承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2.发包人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有特别要求的,应将此要求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将发包人的此等要求考虑进去。
3.招标发包的工程,承包人一般在其投标时即已提交过初步施工组织设计(标前设计),在签订合同后需要按照合同要求,在投标阶段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基础上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标后设计)。
4.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还应依据《建质87号文》等规定,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5.承包人还应当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要求的,在编制和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也应当遵守。
6.考虑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性,对于施工组织设计安排为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均有权对施工组织设计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监理人的审核与发包人的审批,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7.若需对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标后设计)的最迟时间进行调整,合同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七、施工组织设计存在的争议问题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指南指出,对于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应纳入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存在较大的争议。有观点认为,在国内工程实践中,在订立合同阶段,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相关资料与工程实际情况一般存在较大出入,承包人如果严格按照在订立合同阶段所递交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不但无法正常指导施工,甚至还有可能起到相反的作用。但也有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规定,承包人在订立合同阶段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是承包人要约的组成部分,是合同当事人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之一,施工组织设计理应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也是对承包人的约束。最终,《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将提交和修改施工组织设计列为承包人的义务,但是并未将施工组织设计本身列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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