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曹敏//建设工程供应人在质量方面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质量工期 | 2024-01-08 | 0

供应人

供应人,也称“供货商”“供应商”“出卖人”。这里特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供应方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承继人。

1.民事责任

供应人作为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货主体,其与买受人之间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供应人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法典》规定的出卖人责任以及《产品质量法》等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民事责任。

供应人的违约责任,通常由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约定。根据《民法典》第617条、第582条至第584条的规定,如供应人交付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请求供应人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包括: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买受人有权根据建筑材料和设备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要求供应人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如造成其他损失的,供应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除违约责任外,当供应人违反法定义务时,也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如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至第46条的规定,供应人就建筑材料和设备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1)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2)因售出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害;(3)因供应人的过错使售出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如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供应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如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按照《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区分不同的违法违规行为,供应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详见表1-6:

3州事责任

如浪1-6所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供应人的三类违法行为可能沙及质量相关的州刑事责任:一是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二是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胃充合格产品:三是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该等违法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140条蕉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第146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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