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曹敏//建设工程检测人在质量方面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质量工期 | 2024-01-08 | 0

检测人,也称“检测机构”,本书中特指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承继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检测人可能承担的质量责任如下:

1.民事责任

检测合同也属于委托合同,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关于检测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929条的规定,因为检测合同属于有偿的委托合同,则当因检测人的过错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检测人超出权限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检测人也应当赔偿损失。

除违约责任外,当检测人违反法定义务时,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根据《产品质量法》第57条第2款的规定,如由于检测人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0条也规定:“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区分不同的违法违规行为,检测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详见表1-5:

1-5 检测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序号违法行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检测人伪造检测数2 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结果处罚依据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产品质量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法》57条的,取消其检验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检测机构给予罚款处理的,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0条、第32 条

3.刑事责任

工程实践中,检测人的咨询服务成果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日,通常伴随着资料弄虚作假、出具文件严重失实等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57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0条和《刑法》第229条的规定,检测人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根据《刑法》第229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指的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指的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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