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案件的正确区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对于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如当事人以民事纠纷提起诉讼的,告知其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坚持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般应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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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律师曹敏//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并撤合并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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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律师曹敏//原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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