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泄露标底
-、基本解读
招标人泄露标底是指招标人在开标前将招标项目的标底透露他人的行为。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开标前,标底应当严格保密。开标时标底应及时送达开标现场,置于招标人、投标人和现场工作人员共同的视线范围内,由招标人当场打开密封并宣布标底。《招标投标法)第22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
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招标必须要设有底标,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但如设有底标的,底标必须保密,在开标时才可公布,严禁招标人在开标前泄露标底。标底是招标人的期望价格,是由业主单方面计算建设项目的一个合理价格,它不等于工程价款的预算,也不等于合同价格,更不等于项目成本价。招标人设置标底的主要目的是作为评标参考,确定投标人的价格是否合理,以此来控制项目成本。招标人可以以标底为基础,上浮合理的幅度设立拦标价,以拒绝投标中的过高报价。招标人可以将标底下浮合理的幅度,作为本工程最低工程造价的预警线。对低于预警线的报价,评标委员会应详细分析并向投标人质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二、招标人泄露标底的法律后果与责任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投标体现的是优胜劣汰、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底标作为评标的参考,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评标结果。如招标人泄露底标,将会打破招投标活动的竞争机制,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人故意泄露标底从法律上应认定为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招投标的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 条规定,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投人泄露标底的法律后果主要从招投标结果上进行分析。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如存在招标人泄露标底行为的,投标人中标的,中标无效,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无效。投标人未中标的,也依法对投标单位进行罚款。《招标投标法》第52 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投人泄露标底的法律责任可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从责任承担的主体上进行分析,我国现行法律采用双罚制,即招标人和招标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责任承担的种类上分析,招标人泄露标底的,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种类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招标投标法》第5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7条第1款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并没有一个独立的招标人泄露标底罪名。如果招标人泄露标底不是出于行贿或受贿的目的,只是所谓的“江湖仗义”或意气用事,行为人的行为或将构成串通招投标罪。客观上,招标人泄露标底往往和行贿受贿行为相关联,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应择一重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在(2015)淮开刑初字第00183号案中认为,2013年10月招标人对外发布淮安星雨华府项目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材料招投标项目,投标人陈某与时任该项目采购员的被告人沈某商议,若沈某能帮其中标,陈某承诺中标后将该项目所得利润的30%作为好处费给沈某。被告人沈某利用自己知晓所有竞标单位竞标价格的职务上的便利,将竞标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
底价告知陈某,帮助陈某中标。法院认为,被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指控证告人沈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