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成本价中标
一、基本解读
低于成本价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低于成本或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报价竞标。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投标竞标。《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第10条第1款规定: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在评标过程中,如果发现投标人低于成本价投标竞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1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36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1条均作类似规定。
二、对低于成本价的理解
由于管理水平、施工水平和施工条件不尽相同,不同投标人对项目投标的成本核算不同,其投标报价自然会有所差异。尽管在保证管理水平和施工水平的前提下,投标人以较低价投标是一种正常的竞标策略和手段,但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必须防止部分投标人通过粗制滥造、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方式恶意压低投标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为此,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必须在一个合理的区间内,防止投标人以极低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恶意竞争,损害各方的利益。那么,“低于成本价”中指企业的个别成本,还是行业平均成本,实务中有不同的理解。“低于成本价”中的“成本”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1 例如,最高院(2015)民申字第884号认为,每个投标人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与条件不同,即使完成同样的招标项目,其个别成本也不可能完全相同,个别成本与行业平均成本存在差异,这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正常现象。实行招标投标正是为了通过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特别在投标报价方面的竞争,择优选择中标者,因此,只要投标人的报价不低于自身的个别成本,即使是低于行业平均成本,也是完全可以的。
低于成本价中标一、基本解读低于成本价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低于成本或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