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造价不明确,因无法判断发包人是否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最高院(2014)民提字第32号认为,应付工程款金额的确定是工程款给付的前提。即使工程款给付期间届满,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应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无法确定,造成发包人无法及时足额支付的,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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