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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 2023-11-30 | 0

工程价款的鉴定方法

第一,施工合同约定了计价标准的,不得套用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工程定额标准或市场价标准,即从约原则。以上海为例,虽然“93定额”已经被之后的“2000定额”和“2016定额”所取代,但实践中一些施工合同仍约定按“93定额”结算,此时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不能套用最新工程定额标准进行司法鉴定。

第二,施工合同未约定计价标准的,应由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计价原则,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决定工程造价鉴定应采用的计价标准,鉴定机构根据法院确定的计价标准开展鉴定活动。一般而言,目前司法实践中套用当地最新工程定额标准居多。

第三,对于固定总价合同的鉴定方向,是对增项、甩项、漏项工程进行鉴定而不涉及其他。而这些增减项工程造价的鉴定方法,根据合同约定、报价清单或工程定额标准确定。

第四,对于固定单价合同的鉴定方法,重点是审查工程清单工程量及现场签证工程量的测算方法是否符合规范及程序要求。

第五,合同中途解除的在建工程造价鉴定方法,除了审查是否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适用工程定额标准计算工程造价外,法院还应审查鉴定范围是否有遗漏。由于工程未完工,除已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外,承包人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设施费用的摊销问题,现场工人的退场费用问题,以及全部工程的预期利润问题等,都应当在司法鉴定范围内,而不是仅仅计算已完工程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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