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对订立合同中知晓的信息有保密义务的规定。
【条文理解】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为了促成合同的订立,有时需要向对方披露一些商业秘密和其他原本是对外保密的信息。这些商业秘密和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如果不是为促成合同订立,他人一般无从知晓。这些商业秘密和信息如果被泄露或被不正当使用,会导致其商业价值的贬损,损害原所有人的利益。当事人披露这类秘密和信息的目的是促成合同订立,按照诚信原则,获得信息的人对此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一般缔约过失责任与违反保密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
前条和本条都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前条是违反先合同义务应承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规定,本条是对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规定。缔约当事人对其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有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属于先合同义务,但和其他先合同义务有一定的区别。
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