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检察院对没有基本事实方面的抗诉

检察抗诉 | 2023-11-22 | 0

如何把握“基本事实”的范围。规定民事诉讼主体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为基本事实,是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出发的。如果经审查认为这些基本事实中的一项以上缺乏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10条对“基本事实”作出了解释即“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实践中,检察机关可以参考以下内容来确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的范围:一是该事实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直接影响。

从因果关系上看,该事实为原因,有了该事实才能使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正确,缺乏该事实将影响原判决、裁定结果的公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的本质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需要结合原审裁判文书或者审判、执行活动中作出的法律文书对案件进行审查,因此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时,应当提交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法律文书,包括审审以及再审程序等所有诉讼程序中形成的法律文书,以充分全面地反映诉讼发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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