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应对其所遭受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包人应当对其所遭受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认定损失的方式主要有四种:
一种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索赔签证认定损失数额;
二是由鉴定机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鉴定;
三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计算;
四是参照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和实际损失数额进行估算。
此外,如果发包人未采取合理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对该部分损失也应当由发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