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工程律师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损害赔偿损失大小可参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

施工合同 | 2023-11-12 | 0

损失大小可参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过错方当事人有权就其实际损失要求过错方进行赔偿,但由于有些情况下对于实际损失难以举证,如果严格按照举证不能的规则处理,则对遭受损失一方当事人不公平,容易导致利益失衡。

因此,根据公平原则,从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角度出发,在施工合同无效且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对损失赔偿标准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并基于无效施工合同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处理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也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来确定赔偿损失的数额,即在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来确定损失大小。

这样处理并非是将无效合同当作有效处理,而是寻找一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点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

这主要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事由大多数是违反了国家对于建筑行业和建筑市场关于招投标、资质等行政管理的强制性规定,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关于工程计价、计量、工程款支付比例、支付时间、工程质量、工期、结算程序、质保金的扣留等约定内容,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签约时对施工合同中最核心内容慎重考虑后作出的决定,不应因合同违反国家行政管理相关规定无效而全部不予适用。

同时,参照合同约定内容来确定实际损失大小,可以避免发生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得比合同有效额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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