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法律顾问向证人发问应立足于揭示其是否作伪证、假证

起诉反诉 | 2023-10-25 | 0

向证人发问应立足于揭示其是否作伪证、假证

根据诉讼法律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规定得较为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再加上没有行之有效的救济措施,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比比皆是。如果证人不出庭接受询问和质证,仅以-纸真假难辨的证言笔录,往往难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大量的冤假错案就源于此。在拟写证人发问提纲之前,发问人应首先拟定证人未到庭的对策:在开庭审理之前抑或法庭宣读证人证言笔录时,及时提出异议,并请求通知证人出庭,说明该证人到庭接受询问、质证的必要性;当证人证言是争讼案件的关键证据,而法庭未通知证人到庭或证人拒不到庭,则应以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证为由直接否定该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效力或者依法提出延期审理申请。倘若受诉法院不接受延期审理申请,则可以该证人证言违反诉讼证据规则规定、证人未到庭作证并接受质证等相抗辩。对于诉讼相对人可能出庭作证的证人,发问人则应以澄清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为发问主旨,发问提纲以振示其是否作伪证和假证为重点:证人同被害人、被告有无利害关系?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证人证言是否为道听途说的“马路新闻”?证人是否由于自身生理、心理机能障碍以及生活阅历等导致“所见所闻”出现偏差和错误?证人作证陈述的事实情节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存在矛盾和冲突?证人作证的内容与案件的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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