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时限制度并未采取绝对的逾期证据失权原则
典型案例
甘肃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8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源祥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古典公司)
裁判观点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时限制度并未采取绝对的逾期证据失权原则,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形决定是否采纳。本案中,二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之需,接受甘肃古典公司逾期提交的与本案争议的基本事实相关的证据,并依法传唤甘肃源祥公司进行质证,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甘肃源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质证,应自行承担放弃质证权利的法律后果。故甘肃源祥公司主张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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