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房地产纠纷律师最高法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申诉

法院再审 | 2023-09-06 | 0

再审申请人:福州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新城公司)

原审被告: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晟集团)、潘伟明、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集团)

案情简介:

018年8月23日,方宝贵向福晟集团转账支付借款5000万元。2020年3月31日,方宝贵、福晟集团、潘伟明、六建集团、世茂新城公司再次就该笔借款签署《补充协议书》,约定:福晟集团尚欠方宝贵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未清偿,六建集团、世茂新城公司自愿为福晟集团上述本息偿还向方宝贵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补充协议书》签订后,福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以部分房产抵偿债务749万元,另《补充协议书》第二条第(六)款项下的第一、二期本息亦已偿还,福晟集团尚欠方宝贵借款本金3750万元及2020年7月1日之后的利息。福晟集团逾期未归还借款,故方宝贵提起本案诉讼。一、二审法院判决福晟集团归还借款本息;潘伟明、世茂新城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建集团就上述债务中福晟集团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方宝贵承担赔偿责任。世茂新城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申86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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