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 人民法院
( xxxx )……号
......
(以上写明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如属于诉前、执行前、仲裁中保全裁定,不写),本院于 x xxx 年 xx 月 xx 日作出( xxxx )……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先予执行民事裁定。 xxx 不服,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正确或不当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裁定不当予以撤销的,写明:)撤销本院( xxxx )……号保全/先予执行民事裁定。
一、……(写明新的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xxx
xxxx 年 xx 月 xx 日
法官助理 xxx
【说明】
2.案号与原裁定的案号相同。
4.独任审判的,裁定书署独任审判员的姓名。
1.根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原样式和说明中的相关条文替换为新条文。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xxxx 人民法院( xxxx )……号......(以上写明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