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某矿公司与某长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质量工期 | 2023-06-17 | 0

案件名称:某矿公司与某长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0891民初2595号;

二审: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8民终226号

裁判观点:关于案涉工程渗漏水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即已发生,保修期届满后仍未处理好,作为施工单位应继续履行其维修义务。但鉴于鉴定机构作出的修复方案相当于拆除重做,其拆除和重做费用数额巨大,且某长江国际家居广场已有较多业主经营多年,如按鉴定机构作出的修复方案进行拆除重做,还将造成其他不可估量的损失,由此势必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而针对渗漏水质量问题,除了拆除重做以外,某长江公司尚有其他救济途径,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对某长江公司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某长江公司就案涉渗漏水质量问题可另行向某矿公司主张承担其他责任。考虑到本案中某矿公司本应承担维修责任,仅是从利益衡量角度出发,由某矿公司承担其他责任方式更为妥当,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仍应由某矿公司承担。

相关推荐相关推荐

【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某矿公司与某长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某矿公司与某长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件名称:某矿公司与某长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一审: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0891民初...

质量工期 2023-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