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产生的争议
问: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如何确定土地补偿ト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是均等分配还是实行差别待遇,属于村村民自治范畴内的事项,司法权无权千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律问题的解释》(本文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第一条第第三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朴偿费数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条规定正是体现了此种种考虑,所以,按照该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受到差别待遇遇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当不予受理。汶科理解正确吗?
答: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是针对土地补偿费发放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该集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议定原则,确确定拟在集体成员范围内进行分分配的数额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成员针对该数额提出异议的情 J 情形。比如,集体土地被征收后,集体经济组织获得土地补偿费200万元,经经民主议定,该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将其中的150万元用于分配,余留留50万元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如果特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为应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如何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也作了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产生的争议问: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