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法律关系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规则描述】本裁判规则是关于主张法律关系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承担的证明责任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也是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础上,结合规范说理论对我国证明责任一般规则具体化的一部分。
主张法律关系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一般属于事实抗辩的范畴,通过主张新的事实来抵抗创设法律关系的基础事实,使之出现与法律关系创设规范不同的法律后果,从而使相应的实体法规范不适用。主张法律关系消灭的抗辩和主张权利受到妨害的抗辩二者主要区别在于抗辩基础不同,法律关系消灭的抗辩基础是指已产生的法律关系因特定事由归于消灭的法律规范;权利受到妨害的抗辩基础是指权利因特定事由受到妨害而未能产生的法律规范。
主张法律关系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常为消极事实,消极事实证明难度较大,但并非无法证明,故对于消极事实主张应在遵循证明责任一般规则的基础上结合实体法规定及证明标准等合理确定证明责任的负担。
主张法律关系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规则描述】本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