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纠纷律师咨询召集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

起诉反诉 | 2023-05-10 | 0

召集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是指在答辩期届满后,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为开庭进行的实体审理所实施的诉讼准备行为。根据《民诉解释》第225条的规定,庭前会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此对于法院确定案件的审理对象及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2.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4.组织交换证据。证据的交换有利于实现诉讼的公平进行,避免"证据突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证据交换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或特定情况下由法院依职权组织当事人进行;(2)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3)证据交换应当由审判人员主持,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

5.归纳争议焦点。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整理和归纳争议焦点。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的整理,是审前准备程序的重要内容之一,法院应当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争点,包括事实上的争点和法律上的争点。争点的确定,为庭审集中审理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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