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仅有单位盖章,而无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的证明材料不予采信。

法院再审 | 2023-05-09 | 0

案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民申138号

【裁判要旨】《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据此规定,当事人提供的由单位出具的证明仅加盖了该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未在证明上签名或者盖章,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人民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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