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勘验申请书
申请人:李xx,男,汉族,1968年9月16日,无业,住河南省郸xx局家属院。电话:13838xx36.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对本案工程项目的现场进行现场勘验。
事实与理由:
原告韩xx诉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因本案的原、被告双方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施工图纸和国家规范要求,工程量是否达到要求争议较大,为查明本案的事实情况。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等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对该工程项目的现场进行现场勘验。以便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依法做出正确的判决。
此 致
郸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x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