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勘验申请书(河南省周口市)

法律文书 | 2023-05-04 | 0

现场勘验申请书

申请人:李xx,男,汉族,1968年9月16日,无业,住河南省郸xx局家属院。电话:13838xx36.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对本案工程项目的现场进行现场勘验。

事实与理由:

原告韩xx诉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因本案的原、被告双方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施工图纸和国家规范要求,工程量是否达到要求争议较大,为查明本案的事实情况。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等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对该工程项目的现场进行现场勘验。以便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依法做出正确的判决。

此 致

郸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x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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